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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8)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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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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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干扰合同之诉,当然,此种干扰行为乃第三人一人所为侵权行为,债权人债务人均可起诉之。 [13]我们以为,在此种情况下,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一,原则上,债权人债务人依据法律都有权利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行为的责任;其二,如果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已能完全弥补债务人所遭受的损害,或者只要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可以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义务和责任,同时第三人侵权仅造成债务人不能履约的损害,再无其他损害可言了,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就自动失去向第三人的请求权。否则,势必加重第三人的负担,这又与法的公平正义相冲突,形成不当得利;其三,如果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侵害债权责任,不能弥补债务人所遭受的损害,则在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债务人有资格继续向第三人提出赔偿责任的请求。 第二,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侵害债权责任。

在第三人侵害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也有过错,是否应负责任?两者之间如何承担责任?依据法国判例、学说的观点,因为他们的过错均为造成债权人全部损失的必要原因,虽然他们应负的责任根据不同,前者为侵权责任,后者为违约责任,依“责任不同,但赔偿原告损失的目的相同”的理论,他们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其实,问题的关键是,应着重区分两种情况,一是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在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共同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两者之间因为共同的意思联络使其行为构成一个侵害债权的整体行为,应由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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