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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的比较研究(9)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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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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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与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或是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生,或是基于合同约定而生,但有一点就是不可能基于侵权与违约两种原因而生,因此,这一连带是第三人与债务人基于共同过错对债权人实施侵害债权行为的责任的连带,而非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违约责任与第三人对债权人的侵权责任的连带。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如在第三人间接侵害债权的情况下,第三人引诱债务人违约,将原合同中的标的物一物数卖,其目的在于侵害债权人的债权,使其债权不能实现,由此,根据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侵权赔偿的请求权;同时债务人因其自己的行为构成违约,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请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侵害债权的行为就产生了不真正连带责任。根据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论,第三人出于侵害债权人债权之目的,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引诱债务人不履行其在原合同关系中的债务,该第三人对原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就构成侵害债权责任;而原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信从第三人之引诱,不履行其债务,也构成了对债权人的违约责任。因为这两种责任在性质上截然不同,且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缺乏共同一致的意思联络,因而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全部特征。既然作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债权人原则上可以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第三人向自己承担侵权责任,但其只能在此两种责任中择一行使。 [14]加之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制度是在合同请求权不能够有效保护债权人情况下的一种辅助制度,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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