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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跟单实务第三版课后答案项目十一(4)

发布时间:2021-06-0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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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与信用证的纯单据业务性质不符开证行有权拒绝。本案例中的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应通过贸易合同有关索赔条款向出口商索赔。

6. 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银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1、做迚口业务时客户资信亊关重大按信用证支付时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应对对方的资信作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2、CFR条件是卖方租船买方办理保险对买方来说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迚口交易在正常情况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可指定装运船只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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