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培训
香港專業教育學院考試規則
引言
學院會於考試一個月前,發出考試時間表;學生須按表內指定時間和地點應考。
學生須遵守下列考試規則,否則可被取消考試資格或停學。
1.考試開始前
1.1未經批准,考生不得進入試場。
1.2考生應盡量避免攜帶手提電話進入試場。如有攜帶手提電話,必須把它關掉(包
括響鬧功能)並放在座位椅下的當眼處,讓監考員清楚看見。在考試進行時,
考生如被發現衣袋內/身上藏有電子/通訊器材(如電子手帳,手提電話,MP3
機,電子字典,具文字顯示功能的手表等),將被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如
考生手提電話的鬧鐘/備有響鬧功能的物品已放在座位椅下,但在考試途中被
發現未有關上或發出聲響,該考生可被扣分。考生必須將其他個人物品放入一
個細小而附有拉鍊或鈕扣的手提包內,並將手提包放在座位的椅下。此外,考
生應確保並無攜帶未經批准而與考試有關的資料應考(確保其身上、桌上/桌
內或衣袋內沒有攜帶任何違規物品進入試場),一旦發現違規,即當作弊論。
1.3考生最遲須在考試開始前五分鐘根據座位表入座。
1.4考試進行期間,身份證及學生證須置於桌面右上角,供監考員查核;如應考者
身份與證件上資料不符,可被遣離試場;考生及其替身均會被檢控。
1.5考生須自備所需書寫及繪圖工具,並只可使用試場提供的數學用表或其他圖
表。
1.6考生可以使用電子計數機。除另有說明外,所有計數機必須為手提式、使用乾
電、操作寧靜、並無打印或圖象/文字顯示功能。考生不得使用任何有關的外
置設備,例如說明書、磁卡、記憶裝置等。
1.7考生必須於答題簿、補充答題紙或特別答題紙上作答,並不得撕下答題簿內紙
頁。
1.8試場內不准飲食或吸煙。
1.9未經監考員指示,考生不得開始作答。
IIVE Examination Regulations (Chinese Version) (Revised 31 October 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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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試期間
2.1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後,遲到學生一般不得進場。
2.2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後,如獲主考員批准,考生可離開試場。考試完結前十五分
鐘內,考生不得離開試場。
2.3考試期間,考生如需要短暫離開試場,須有監考員陪同。
2.4考試期間,考生不得談話,或有任何不誠實行為,或騷擾他人。如發現有違規
情況,監考員必須呈報有關學系跟進。
2.5如考試中途考生涉嫌作弊,監考員會在答題簿封面作紀錄和簽署,並沒收涉嫌
用以作弊的物品。考生可繼續參加考試,但須於考試後出席紀律聆訊答辯。
2.6監考員會於考試結束前三十分鐘及五分鐘宣布時間。
3.考試結束
3.1考生遲到,不會獲得補時。
3.2考試結束時,考生須繼續安靜留座,直至監考員宣布可以離開為止。除試題外,
監考員所派物品均不得帶離試場;此外,某些試卷,如多項選擇試題,亦可能
不得攜離試場。
3.3考生對考試的有關安排如有投訴,應在考試後兩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向學系提
出。
4.惡劣天氣或緊急情況下的安排
4.1考試當日,若*八號預警/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信號
在上午六時十五分、上午十一時及下午四時仍然生效,則原定於上午、下午及
夜間舉行的考試會相應自動延期。颱風亦指熱帶氣旋。
4.2有關惡劣天氣情況下的停課/復課及考試安排,職業訓練局會在學生出門前,
透過電台及電視台宣布,並會在局方網頁公布。教育局有關考試延期或學校及
大專院校其他事宜的公布,並不適用於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如因惡劣天氣情況
而令考試時間表有所更改,有關變動會盡快張貼在學院秘書處壁報板;及/或
局方網頁。
4.3如發生火警或緊急事故,考生應保持冷靜,並遵照監考員指示。
4.4如在開考後懸掛紅色/黑色暴雨警告信號,考試會繼續進行,直至結束為止。
4.5如在開考後發出*八號預警/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考試會立即終止。
*如可行的話,香港天文台在發出八號颱風信號前兩個小時內會發出預警(即八號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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