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仪器及设备采购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工作,提高投资效益,保障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院(所、室、中心)、部处、实验室等,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食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归口负责。各单位应确定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设备购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经费财务处统一管理,分项核算列支。
第五条 食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合理和诚实信用等原则。
第二章 论证和审批
第六条 购置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前,应组织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论证评审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组织。
第七条 购置根据论证评审的结果,通过办公系统报批设备购置申请。具体金额标准由实验室与设备处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 论证必须采取相关有效的论证措施:
1)向供应商发出邀请,并填写回执,供应单位必须提供准确的时间及地点(或相关展会),对所需采购的仪器提供展示、演示。
2)组成三人以上的观摩团,按其指定的地点进行观摩考察,考察后呈报《论证报告》。
3)观摩团应配备视频设备,对所考察的全程应做好记录及备案工作与《论证报告》一并提交。
第三章 合同执行
第九条 请款、接货、安装、调试、验收、报销等合同执行工作由各购置单位具体负责,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与设备处予以协助。
第十条 购置应按采购合同条款要求,及时到财务处办理请款手续,并由财务处将货款支付卖方。
第十一条 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一般由供应商工程师负责。应供应商请
求,购置工程技术人员可以给予协助。
第十二条 金额10万(含)元以上的设备到货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由购置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负责。合同金额100万(含)元以上的,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与设备处应指派人员参加验收小组。供应商要求指派人员参加验收小组时,其人数不得超过1/3。验收工作一般应在设备到校后60天内完成。
第十三条 凡数量、质量或技术指标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购置单位或验收小组应及时书面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实验室与设备处会同购置单位拟定验收问题解决或索赔方案,进行对外交涉。
第五章 食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采购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台或批量的仪器设备总价在4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具体实施细则详见《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非招标采购(集中采购、学校采购、自购或参加展会采购)。
一、集中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集中采购办法执行。
二、学校采购:不在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或在集中采购范围内,但因价格等因素造成采购成本不合理的仪器设备,可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提供的协议供货厂商名单范围内采购。
三、各部门应大力推广展会采购:尽可能利用设备仪器比较集中的大型展会,在展会现场多方比对、多方询价,对学校节省采购成本。
四、自购:专业性较强或本应采取集中采购的仪器设备,如用户因特殊要求需自购的,用户需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自购。
五、需到厂家自购设备的必须由学校批准,自购形式应以中立的采购模式为主,例如展览或企业自发的演示及展示会议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设备购置过程结束后,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商务和技术资料并存档。商务档案存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与设备处。
第十五条 购置单位应按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方面有关管理规定,凭采购发票及时建固定资产帐,完成财务报销,并负责设备日常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仪器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