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重大项目负责人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证券期货、金融保险相关业务执业行为,保证具有执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的本所人员从事相应的证券期货业务、金融保险业务报表审计工作,不断提高本所的执业质量,根据本所《质量控制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以下类型的业务:
(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是指本所接受委托,为上市及拟上市企业和证券期货类金融机构提供的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审核业务、审阅业务、专项说明和其他业务。(以下统称“证券期货业务”)
(二)金融保险相关业务,是指本所接受委托,为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供的报表审计业务、专项审计业务、审核业务、审阅业务、专项说明和其他业务。(以下统称“金融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所实行重大项目负责人资格认定制度。未取得本所重大项目负责人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本所重大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重大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本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包括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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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质量监管部及人力资源部负责本所重大项目负责人资格的认证工作。
第六条本所执行证券期货、银行、保险公司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经理的选拔、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
第七条本所人员的重大项目负责人资格的选拔程序包括个人申请、合伙人推荐(适用重大项目经理认定)、审查认证、批准等四个环节。
第八条本所重大项目负责人资格的选拔每年一次,在10月31日之前完成。
第一节重大项目合伙人认定条件
第九条重大项目合伙人认定基本条件
(一)本所合伙人;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在依法成立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不少于5年,其中最近连续从事相关重大项目业务不少于3年;
(三)熟悉重大项目相关业务法规,具备重大项目相关业务的胜任能力;
(四)本人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最近5年没有因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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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最近3年没有受到政府监管机构特别监管措施,且没有不良从业记录;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业协会惩戒;
(五)本人未涉嫌违规被政府监管机构正在调查或正在审理的案件;
(六)本人最近3年未受到本所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惩戒,在本所执业质量检查中未发现重大违规问题。
第十条证券期货业务项目合伙人的认定条件
除符合第九条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所担任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项目合伙人并签署过业务报告;
2、在本所担任证券期货相关业务项目参与合伙人或项目经理不少于3家或最近3年连续参加证券期货相关业务项目;
3、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项目合伙人并签署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报告不少于2家。
第十一条金融保险业务项目合伙人的认定条件
除符合第九条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所担任过金融保险企业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并签署过审计报告;
2、在本所担任金融保险相关业务项目参与合伙人或项目经理不少于3家或最近3年连续参加金融保险相关业务项目;
3、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金融保险企业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并签署审计报告不少于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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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重大项目经理的认定条件
第十二条重大项目经理认定基本条件
(一)本所经理及以上职级人员;
(二)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在依法成立的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不少于3年,其中最近连续从事相关重大项目业务不少于2年;
(三)熟悉重大项目相关业务法规,具备参与本所重大项目相关业务专业标准建设的胜任能力;
(四)本人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最近5年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最近3年没有受到政府监管机构特别监管措施,且没有不良从业记录;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业协会惩戒;
(五)本人未涉嫌违规被政府监管机构正在调查或正在审理的案件;
(六)本人最近3年未受到本所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惩戒,在本所执业质量检查中未发现重大违规问题。
第十三条证券期货业务项目经理的认定条件
除符合第十三条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所担任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项目经理并签署过审计报告;
2、在本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不少于3家或最近3年连续参加1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在项目组负责重要报表项目的审计;
3、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项目负责人并签署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报告不少于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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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银行、保险公司业务项目经理的认定条件
除符合第十二条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本所担任过金融保险业务报表审计项目经理并签署过业务报告;
2、参与事金融保险报表审计业务不少于3家或最近3年连续参加1家金融保险报表审计业务,在项目组负责重要报表项目的审 …… 此处隐藏:74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