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或者使用税控收款装置的审批
一、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第362号令)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二、条件
纳税人需要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
2、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有实际困难。
三、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查、决定。 四、数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均可提出申请,无业户数量限制。 五、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申请审批表》或《使用税控装置申请审批表》,其中必须说明无建账能力需要聘请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的情况。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申请日期: 2004年×月×日
编号: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
受理人(审核人):罗×× 收到日期:2004年 ×月 ×日
说明:(1)如属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2)申请人须在申请表的“申请日期”一栏盖上单位公章; (3)“编号”一栏由税务机关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