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洪涛不服被告鹿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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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鹿行初字第18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宋洪涛,男。
委托代理人王鹤连,男。
被告鹿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赵建设,男。
委托代理人樊杰廷,男。
委托代理人杜振生,男。
第三人代俊英,女。
委托代理人宋彩芳,女。
原告宋洪涛不服被告鹿邑县公安局作出的鹿公(鹿公马)决字[2011]第02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1年5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洪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鹤连,被告委托代理人樊杰廷、杜振生,第三人代俊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彩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鹿邑县公安局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鹿公(鹿公马)决字[2011]第02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1年3月2日16时许,宋洪涛和代俊英因宅基发生纠纷,宋洪涛的妻子张继英到现场与代俊英辱骂、厮打,把代俊英打倒在树坑内,宋洪涛用脚朝倒在树坑里的代俊英乱跺,致使代俊英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伤情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现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人民币的处罚。被告201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1、2011年3月11日对代俊英的询问笔录;2、2011年3月9日对宋俊领的询问笔录;3、2011年3月10日对宋整正的询问笔录;4、2011年3月22日对宋洪涛的询问笔录;5、王振堂2011年3月10日出具的证明;6、陈宗亮2011年3月10日出具的证明;7、2011年3月10日对王明界的询问笔录;8、2011年3月29日对宋彩民的询问笔录;9、宋绍广2011年3月29日出具的证明;10、鹿邑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鹿)公伤鉴(法医)字[2011]35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11、现场图;12、代俊英、宋洪涛的户籍证明;13、代俊英的医疗费票据7张,系当庭提供;14、受案登记表;15、2011年3月30日对宋洪涛的告知笔录;16、2011年3月30日对宋洪涛的鉴定结论告知笔录。
原告宋洪涛诉称:2011年3月2日16时许,原告与第三人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原告请来3个村干部处理,处理过程中,第三人与原告的妻子张继英发生争吵,由于第三人与其女儿宋整正翻过围墙朝原告家里的张继英逼近,张继英便往后退,在后退过程中,张继英倒在树坑内,第三人扑向倒在树坑内的张继英,后被人拉开。原告离树坑足足有3丈远,不可能用脚跺第三人。事情发生4天之后,第三人才被救护车拉走,原告认为第三人无论是否有损伤,均与2011年3月2日的事情无关。被告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于原告没有对第三人实施任何伤害行为,所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鹿公(鹿公马)决字[2011]第02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鹿邑县公安局辩称:2011年3月9日,宋俊领向马铺派出所报案称其妻即第三人代俊英于2011年3月2日被原告宋洪涛殴打受伤,马铺派出所民警经调查得知,原告家与第三人家因原告新垒的墙头发生纠纷,2011年3月2日,行政村干部陈宗亮、王振堂、
王明界到现场进行处理,结合宅基证、规划图纸丈量后认为原告的墙头垒在第三人宅基地里了。第三人就扒原告新垒的墙头,与原告发生争执。后原告的妻子张继英到现场和第三人发生吵骂并厮打,第三人倒在一个树坑里,原告和张继英对第三人乱跺,致使第三人身体受伤,经被告法医鉴定第三人左乳下、左臀部伤情构成轻微伤。事后,马铺派出所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因原告不愿支付第三人医疗费而调解未成。被告依法作出鹿公(鹿公马)决字[2011]第02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现暂未执行。原告认为其没有殴打第三人,并提出宋彩民、宋绍广在场,但宋彩民、宋绍广均不能证明原告没有殴打第三人;第三人、宋整正、王明界、陈宗亮、王振堂均证实原告殴打第三人,并有法医鉴定佐证。事情发生后第三人在家服药治疗,2011年3月6日第三人自述头晕、恶心、呼吸困难,住进鹿邑县人民医院,后转入真源医院治疗。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请求维持鹿公(鹿公马)决字[2011]第02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代俊英述称:原告确实殴打第三人了,第三人原来觉得与原告是亲戚关系,没打算告他,事情发生3天后,第三人的病情加重,才报的警。被告的处罚是正确的,请求维持鹿公(鹿公马)决字[2011]第021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原告家与第三人家因宅基使用权发生纠纷,2011年3月2日下午,应双方要求,行政村干部王明界、陈宗亮、王振堂到现场进行处理,经现场丈量,行政村干部认为原告新垒的墙头占用了第三人家的宅基。在处理过程中,双方发生厮打,第三人倒在一个树坑里,原告用脚跺了第三人。2011年3月6日第三人到鹿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 此处隐藏:144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