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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发布时间:2021-06-11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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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008-03-21 | 浏览次数: 275 | 来源: 安徽省财政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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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一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章 总则

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四章 预算编制

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六章 预算执行

七章 预算调整

八章 决算

九章 监督

十章 法律责任

十一章 附则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第三条 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条 中央政府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五条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六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八条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第九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十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一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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