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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完整本

时间:2025-04-2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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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法学硕士研究生

第一编 民法本质论 第一节 基本范畴的理解 1、民法的概念: 2、民法的性质与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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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性质:功能法还是条件法 ,私法只是提供一种公正的程序 ,让各个交易主体各显神通 , 只要是遵循了这一程序 ,交易结果就本认为是公正的、可 以接受的 ,质言之 ,法律行为制度的正义观在本质上是一种 程序正义观 ,更确切地说 ,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观。诚如 Canaris所言,“契约正义也明确地具有‘程序的’ 性格。会这样说 ,是因为……主要考虑契约缔结的自发性 , 只有在像暴利行为这样特殊案例中才考虑契约内容的问 题 ;当事人透过契约交涉达成妥协 ,找出一个对二者而言妥 切的解决方法 ,这样的思想明确地又是一种‘程序的’性 格之产物。”易军法律行为的伦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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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法律只是意志的一种安排,那么,法 律就能使得下列行为是正当的:故意处死 一个无辜者,或者让作恶之人成为清白者, 不去查明一个人是否有罪就去惩罚,把成 人当成孩子,把人当成牲畜,宣告个人的 财产所有权是一种犯罪。自然法的观念史 和哲学。导言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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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品格:自由 1、自由是民法的出发点 自由含义:考夫曼:自由乃是基于理性明 智的决定,自由者,即自我负责的自我决 定之自由,即自律也 。 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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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由是民法的归宿 ◆首先,民法将人的自由发展规定为自己的目的, 日本民法第1条之2 规定,本法应本于个人尊严, 及两性之本质的平等之旨,解释之。 瑞士民法典的27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全部的或部 分的放弃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任何人不得让与 其自由,或在限制行使自由时损害法律及道德。 法国民法典第9条规定,任何人均享有其私生活受 到尊重的权利。 第16条规定,法律确保人的首要地位,禁止任何 侵犯人的尊严的行为,并且保障每一个人自生命 一开始即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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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法典17条:自由不得抛弃,自由之限 制,以不背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者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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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民法的品格是自由 ◆ 民法的规定就是为了给当事人的自由自 主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 : 财产自由 契约自由 行为自由 并非民法立法者的创造,而是立法者对个 人自由生活、社会合作条件的抽象、提炼 以及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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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规范的角度来说,民法规范大量的都 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以自己的意志 加以排除。即使是民法中所谓的强制性规 范,其也很少是绝对的禁止某一行为, “ 强制规范并不管制人民的私法行为,而 毋宁是提供一套自治的游戏规则,像篮球 规则一样,告诉你何时取得

发球权,何时 必须在边线发球。规则的目的在于让所有 球员都能把投、跑、跳的体能技巧发挥到 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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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公法还是私法 基本范畴: 1、公法和私法划分的依据 利益说: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 应用说:能否为私人协议所改变。 隶属说: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 主体说:至少一方是公主体 2、划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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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尚宽先生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私法几全部溶解于 公法之中” 其真正原因可从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制定苏俄民法典时 阐述的“我们不承认任何私法,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 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 列宁.列宁 全集民总(3页)。 (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587页)

前苏联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所长维克多· 特西契西茨 M· 等认为,“列宁的话被这样解释: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 没有私法,也没有传统意义的公法。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 为基础的社会条件下,不存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对抗, 社会主义法取消公、私法的划分,不是因为公法取代了私 法,而是因为这种划分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刘楠.论公、私法二元结构与中国市场经济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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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在以法、德为代表的法典编纂和 法制改革过程中,公、私法的划分得到了 广泛运用 “深深地渗透到”了“法院体系 的结构、法律职业的划分之中” 。“公、 私法之分几乎成了一个自明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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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都是公法 二、公法和私法区分: 为私法划定保障的范围,此领域内私法自治。 为国家划定边界,越此无效。 以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区分为基础。 三、所有都是私法,私法是公法的基础。 凯尔森强烈反对公私法之分:“私法规范无疑体 现了保护国家利益,所谓‘公’益的职能。故且不 论这一特殊情况,人们总不能否认维护私人利益也 是合乎公共利益的。如果不然的话,私法的适用也 就不至于托付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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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 国家在行政过程中的契约精神和私法主体 地位: 1、以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例: 2、以陕西 …… 此处隐藏:144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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