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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卫 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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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出 (1、变更;2、延续)行政许可申请,根据 的规定,经审查,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本机关决定不予 (1、变更;2、延续)。
理由: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