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GSP,零售企业
****药店文件
一、为确保药品销售质量,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 和优质服务,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及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营业人员要经过药监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上岗前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方可岗。
三、药品营业人员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通德,销售药品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药品营业人员应坚持问病发药的原则,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症、不良反映及注意事项,不得任意夸大误导消费者,不得采取有奖销售、附赠药品、礼品销售方式销售药品。
五、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销售人员收到处方时,处方要经驻店药师审核并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核、调配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处一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如不能保留原件及复印件,可抄方。同时做好处方调配销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