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消防验收材料清单新
验收材料清单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解释说明:应提供竣工图纸原件,除结构图纸外其余图纸全部提供,建筑总平面和给排水总图单独提供。所有图纸应由设计单位加盖设计出图章、图审中心加盖图审章、施工单位加盖竣工图章,并注明施工单位、竣工日期,制图人、审核人签字);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解释说明:应提供《消防产品清单》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其中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指示标志、建筑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防火玻璃等各类耐火材料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等各类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证书、强制认证证书、检验报告及产品身份证复印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温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解释说明:应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防火涂料喷涂施工记录;纺织材料、木质材料、高分合成子材料和复合材料等阻燃材料除应提供国家级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的法人章外,还应提供施工记录原件和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原件;外墙保温材料应提供国家级的检验报告(报告中需注明材料等级)、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解释说明:合法身份证明包括单位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解释说明:依据《消防法》第13条应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申报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还须提供建筑土建审核、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印发公安消防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公安部公消〔2012〕336号)第6条应提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报告暨委托书》及《消防设计专篇》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原件、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记录、系统调试记录、系统联动记录、调试合格报告等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