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增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增劳社[2008]33号
关于将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
据《增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增府〔2005〕24号),《关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函〔2006〕1446号)及《关于将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7〕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参保人患指定慢性病的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定慢性病是指需长期门诊用药维持治疗、医疗费用较高,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的慢性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