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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立国的人员的权益应得到保护;
(3)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何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 中立国的义务主要包括:(1)不作为义务,即中立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交战国提供军事支持或帮助;(2)防止义务,即中立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从事战争及战争相关的行动;(3)容忍义务,即中立国须容忍交战国根据战争法对其国家和人民采取的有关措施。 4. 战争法的体系及适用
(1)海牙体系—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
②“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尊重国际法的义务
③区别对象原则:区分平民和武装部队,战斗员和非战斗员,战斗员和战争受难者 ④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成比例 ①禁止过分杀伤力的武器:
A、权度残酷的武器;B、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 ②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③禁止改变环境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④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方法
【例】根据《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下列哪些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
A 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 B 假装因伤或因病无能力
C 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
D 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2)日内瓦体系—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人道主义原则
适用场合:战争、武装冲突;
适用对象:缔约国(无论是否有非缔约国参战)、非缔约国(紧急接受并援引) 保护对象:平民、战争受难者(伤病员、战俘) 5.战争犯罪---纽伦堡原则 ★★
(1)战犯要承担个人责任,并受处罚; (2)符合战犯本国国内法不免责; (3)官职地位不免责;(4)政府或上级命令不免责; (5)公平审判权; (6)共谋者亦构成犯罪;(7)战争罪名主要是危害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
后又发展出几项新原则:对战争罪行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战争罪犯不得庇护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6. 国际刑事法院(ICC)★★★
(1) 管辖罪行:发生于规约生效后的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 (2) 管辖对象:个人,不涉及国家的责任
(3) 管辖依据:①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②被告是缔约国国民;③犯罪在缔约国境内实施;④非缔约国决定接受ICC对在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 (4) 管辖权性质:补充性
【例】根据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规定,下列哪些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说法是正确的?
A 法院管辖的罪行主要是规约生效前后发生的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 B 当某一规约成员国发生了规约规定的国际罪行,法院只能追究个人的责任,不能追究国家的责任
C 法院可以审理一切普遍管辖的罪行
D 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对非缔约国境内发生的国际罪行无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