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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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调整对象
主体
五大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
行为能力:自然人、法人
时效
债权关系:合同、侵权
商事关系:票据、海商、民航
家庭关系:结婚离婚、收养、抚养、监护 继承关系:法定继承、无人继承
仲裁协议
委托代理人规则
期间、保全
国际(区际)司法协助:域外送达、取证、承认与执行
第一部分 总论
一、绪论
1.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民通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主体、客体、法律事实或行为
【例】2002--59.下列在我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哪些? A.发生在美国的犯罪行为因在我国发生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之间的婚姻关系 C.中国公民和德国公民之间的继承关系
D.因发生在印度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侵权行为关系 2.主体★★(2004—91;2005—40;2006—35;2009-99)
(1)自然人
①国籍积极冲突:
《民通意见》182.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例】(2004—91)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