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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万国系统强化班三国-刘万啸讲义(18)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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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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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规避

(1)构成要件: 主观上:故意

行为方式上:通过人为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实现 对象:本来应该适用的法律(往往是强行性禁止性规定) 结果:已经完成规避行为

(2)我国规定:《民通意见》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例】2002--61.下列关于法律规避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当事人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B.当事人是通过变更静态连接点而实现规避法律的 C.当事人规避我国强行法的行为无效

D.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滥用冲突规范的结果

第二部分 分论--涉外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2002—62;2005—37;2009-36)

《民通》第1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例】2005--37.某国公民杰克逊18岁,在上海某商店购买一款手机,价值4000元人民币。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一商店发现该款手机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一商店要求退货,被拒绝。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理由是根据其本国法,男子满20岁为成年人,自己未届成年,购买手机行为应属无效。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无效,手机可以退货 B.认定杰克逊的行为有效,手机不能退货

C.认定杰克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本案所涉金额不大,判购买行为有效 D.法院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2.外国法人的行为能力

(1)须重叠适用法人本国法和内国法。

(2)我国规定:《民通意见》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二、时效

《民通意见》第195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2002---22;20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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