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2010年万国系统强化班三国-刘万啸讲义(8)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字号:

司法考试

系统强化阶段资料 联系电话:800-810-6990

二、外交保护★★★(2004-32;2006-77)

1.外交保护的性质

(1)属人管辖权的重要体现;

(2)外交保护本质上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

(3)无论本国公民是否作出请求,国家都可以自行作出保护或拒绝保护的决定。 2.外交保护的条件

(1) 他国国家的不当行为致本国人损害

(2) 国籍继续原则:自受害行为发生时起至外交保护完毕一直拥有保护国国籍 (3) 用尽当地救济 3.外交保护的范围

(1) 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2)国民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 (3) 国民受到歧视性待遇; (4)国民被“司法拒绝”等情况

【例】(2006-77)甲国公民廖某在乙国投资一家服装商店,生意兴隆,引起一些从事服装经营的当地商人不满。一日,这些当地商人煽动纠集一批当地人,涌入廖某商店哄抢物品。廖某向当地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并未采取措施控制事态,而是袖手旁观。最终廖某商店被洗劫一空。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对此事件的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该哄抢行为可以直接视为乙国的国家行为 B.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C.乙国中央政府有义务调查处理肇事者,并追究当地警察的渎职行为

D.廖某应首先诉诸于乙国行政当局和司法机构,寻求救济

三、引渡★★★

1.基本原理

(1)无条约无义务 (2)四原则:

①双重犯罪原则 ②罪名特定原则 ③本国人不引渡

④政治犯不引渡:战争犯;种族灭绝、隔离犯;侵害外交代表;劫机等国际罪行不得视为政治犯

(3)不得随意转引渡

2.我国《引渡法》的有关规定(2005--79)

(1)联系途径、机关:通过外交途径联系。外交部为我国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引渡由公安机关执行。

(2)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通过外交部提出

引渡条件承诺由外交部作出;涉及到追诉,由最高检决定;涉及到量刑,由最高法决定; (3)外国向中国申请引渡的条件:

①双重犯罪原则

②诉讼引渡: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

③执行引渡: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4)罪名特定原则和不能随意转引渡,除非中国同意。

2010年万国系统强化班三国-刘万啸讲义(8).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
二维码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