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应有本职业技师职业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培训场所应为具有相应的设备和必要工具、通风良好、安全设施完善的场所。
1.8 鉴定要求
1.8.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质量还须通过综合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