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FIDIC合同下承包商的索赔管理
我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困境与出路法制天地
赔。承包商应注意业主不能随意扩大工程范围,对于工程变更,应该有书面变更指令,以便对变更工程进行计价。若业主或工程师下达口头变更指令,承包商应做好书面记录,并提请业主或工程师签字确认,一旦发现实际工程超出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时,应及时提出索赔要求。定期进行成本核算和分析,既满足成本控制的需要,又满足索赔论证的需要。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工程成本核算,严格控制开支,将施工成本控制在成本计划范围内。如果发现直接费开支超出成本计划,应立即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所在。
三、索赔策略和技巧分析
尽管我们主张尽量预防和避免索赔的发生,但索赔是内在的、无法完全避免的工程现象,因此一旦索赔事件发生,承包商应积极面对,及时索赔。
(1)建立索赔小组,寻找索赔切入点。承包商在工程投标报价阶段就应选拔具有良好素质、头脑清晰、懂得公共关系的人员组成索赔小组,在报价前对招标文件尤其是合同条款进行研究,做出初步的风险评价报告,考虑可以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积极寻找施工索赔的切入点,在标书中作好隐藏,为日后施工索赔埋下伏笔。
(2)不平衡报价策略。不平衡报价是国际上通用的投标技巧。
(3)索赔时间策略。承包商应随着工程的进度,对逐一发生的索赔事件进行统一安排,尽早提出索赔要求,以免拖延而导致索赔失败。同时,要选择有利的索赔谈判时机,尽可能将单项索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陆续解决,避免单项索赔积累而导致索赔难度加大,甚至无法解决。
(4)着眼于重大索赔。承包商应着眼于重大索赔,即索赔额高、影响面广的索赔事件。对这类事件,业主一般都较为重视,对承包商为此类事件的处理做出的努力也较为了解,因而,对此类事件的索赔容易得到业主的理解和认可。
(5)谈判中的方式方法。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的法律基础和业主的商业习惯的不同,选择不同的谈判方式。索赔谈判应以利益为原则,而不是以立场为原则,不以辨明是非为目的,要强调双方的合作关系和利益的一致性,这样才能达到索赔的预期目的,因此在谈判过程中,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时,务必要注意措辞,以理服人,既要正确表达自己的索赔要求,又要做到不伤害双方的和气和感情。
作者单位:山东建筑大学管理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1]梁监.国际工程施工索赔[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172-174.
[2]刘宏伟.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索赔研究[D].江苏:苏州大学,2006.139-142.
[3]张青.浅谈工程施工索赔[J].山西建筑,2007,2:78-81.
2008 .3
我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困境与出路
文/秦永红 向莉
摘要:小额诉讼程序追求低成本、高效率,在中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面临一些困难,笔者试图探讨在中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的困境与出路,以抛砖引玉。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困境;出路
小额诉讼程序(Small Claim Procedure),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较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专门程序。其作为一种制度是在20世纪中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引发了诉讼数量及诉讼类型的与日俱增和低效、昂贵的诉讼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这种矛盾,各国在民事诉讼领域都在进行变革,中国也同样面临这一矛盾,是否应当引入小额诉讼程序已在学术界引起了争论。小额诉讼程序因其灵活、简便、低成本、高效率而备受青睐,中国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已开始考虑把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改革目标,但是从其他国家实施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同样,在中国设立小额诉讼程序也会面临以下困难:
其一,程序公正问题。小额诉讼程序是国家提供的一种廉价司法救济途径,一方面可以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当事人接近司法资源提供了一种便捷途径,保证其实体权利的实现不致因成本和复杂性等原因而受到阻碍。但是由于小额诉讼程序本身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以牺牲程序公正为代价,选择效率优先的结果,而我国当前的司法改革中,强调程序正义和提高庭审质量已成为主流,这种粗放型的制度显然与此相悖。因此,小额诉讼程序不得不面临着一个两难处境:追求低成本、高效率的同时如何处理与保障程序公正的关系。
其二,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界限问题。有学者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可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前者与一般简易程序并无严格区别,二者仅仅是诉讼标的额和简易程度有所不同而已。”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来看,简易程序适用于那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较小的债权债务纠纷,与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上的界限如何划分,这是我们引进小额诉讼程序必须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