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合理的吗?又或者是从一开始人们都是同性恋,那么异性恋的权利是被剥夺的吧?由此,我们应该更明确的看到了并不是多数人认为的即为合理,还曾有人讲过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因而,对真理的评判并非易事。我们不能因为多数人认为的不合理作为充分的理由去否定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权利。这令我想到了工人权利问题,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后,工人数量较少,资本家对她们任意剥夺,那时的法律也在明里或者暗里的在不同程度上对这种不合理予以承认和保护。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工人的地位也日新月异,同时也看见了她们权利得曙光。工人阶级的不断壮大也使得她们的权利越来越多的被法律所承认,并越来越多。而现在我们重点应该清楚,权利即为不影响别人的行为,于是我们应该重视别人的权利也珍视自己的权利就变得及为重要。
在此书女人与男人的问题中,作者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不容易。一些法律意图保护女性的权利,却无意插柳反而侵犯的女性的权利。也许是自然的力量成就了男女的不平等,女性的权利也被自然预先损害,但这就是现实已经造就了这种的不平等。而女性似乎也安于这种的不平等,并乐在其中。这也不失为一件好事。是自然神的调和,男女的一种协作,所以一些女性并非渴望得到某部分的权利。对于她们来说也许某部分的权利根本不必要去追求。从某种程度上说完全平等也并非被所有人所追求。合情合理的部分不平等也许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调和。所以某些权利我们也不必要去完全追求。
在此书中还讲到了权利得天生的和永恒性。在西方存在法律权利和另一种自然权利之间的区别。法学家弗朗·西斯·德·维多利亚提出:印第安人具有人性和理性,她们的人性和理性决定她们具有法律权利得自然权利,这些人具有的权利不是由国家和法律决定的,而是自然存在,与生俱来。于是,有人坚信人们的某些权利是天生具有的,无论国家的法律是否承认,这些权利都是永恒的。如生命的权利,每个人都有生命的权利,不能无条件的被任何人和任何团体所否定。如果一个国家现在老龄化特别严重,并且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发展。但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也不能出台法律去否定她们生命的权利而将她们处死。她们的生命权是自出生便具有的而不可以被任何人任何团体剥夺的,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吃饭和喝水也是人的自然权利。如果几个人在沙漠中迷路了,她们剩下的水只够一个人喝了,尽管是在这种情况下,她们其中的任何一个人也没有权利去剥夺其他人喝水的权利,所有人都平等并公平的拥有这个权利。因而,对于人的自然权利,无论法律是否承认和支持,它都应该发挥其效力而不应该被阻碍,是与生俱来并神圣不可侵犯。
法律的制裁。
法律的制裁也并非白纸黑字的硬性事实。更应该遵守的是白纸黑字后的法律原则,这种原则是一种正义的伸张,一种高尚的依法。如帕尔马案件中,帕尔马杀祖父以求得到财产继承,他打破了正义伸张的原则,甚至违背了最基本的道德准则。这种行为自然是不能被人们所接受的,也并不能被法律所容忍。于是,更突出了法律是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地位。任何不道德都应该被制裁。而法律的制裁并不能仅仅依据条文。法律也必然有不完善的地方,那么在这些问题的处理上也就理所当然的应该有不一样的标准。
而政府与法律的问题也历来被人们所津津乐道。中国历史上的半法治与西方现代国家的全法治最主要区别为统治阶级与法律的较量。全法治则认为政府与其他人一样并不与法律有亲近关系。在赖特祥案例中已充分体现西方全法治精神。赖特祥可以在澳大利亚出版英国认为危害英国国家利益的书而在法律上打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