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六)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七)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按照规定将合同和项目基本情况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八)是否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生成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结论文件;
(九)是否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消防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对辖区内从业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专项检查可以抽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备从业条件,是否按照规定将从业条件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二)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三)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四)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五)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六)是否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七)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按照规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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