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老子“和谐”社会的思想
因为,一方面,在“契约”的范围内,契约双方的责、权、利明确。由此,凡是那些超越了契约范围的欲望和追求,是被社会所反对的。正是如此,可以实现如老子所说的“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的思想,从而使人们保持淳朴的本色,这就是:“自知不自见,自爱不自贵”,而便于管理;另一方面,也在“契约”的范围内,人们有了一定的“自由”、“自主”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就能调动起人们发展生产、发展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利于社会发展。这样一来,老子的“契约管理社会”就从根本上消除了“愚民”的问题。
而且,“契约”的制订,体现出了“对等”和“公平”的原则,即“民主”的原则,并且,可以形成社会的有效“民主”监督。在老子看来,“法”,毕竟是统治者,或者极少数人通过自上而下制定出来的,法的解释权在上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