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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子“和谐”社会的思想(11)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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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子“和谐”社会的思想

不在下,故“法”带来的利益只有解释者自己才知道。而它远远没有“契约”,即与老百姓直接见面的“约定”来得清楚和明白。并且,“契约”的制定是自下而上的,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易于老百姓监督。对于违反契约的行为,老百姓就敢于说“不”。这样,社会的发展就可以体现出百姓的意志。

那么,老子的“德治”政治如何才能得以实现呢?在老子看来,要实现“德治”,就必须在树立“善恶”观,和实行“契约”管理的基础上,特别要做到“无为而治”。老子认为的“无为而治”是什么呢?这就正如老子所说,一方面,在契约管理上,要做到“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另一方面,在法制管理上,要做到避免“法令滋张”,避免“盗贼多有”。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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