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老子“和谐”社会的思想
先就“契约管理”来说。对于老子的“绝圣弃智”。其中的“绝圣”是何意义?如上文所见,在老子看来,这就是要杜绝先前“圣人”采取的“非以明民,将以愚之”的“无为而治”的“愚民”政治;而其中的“弃智”又是何意义?如上文所见,在老子看来,这就是要杜绝奸滑、奸佞之徒出于“唯我”、“唯私”的“坑民”政治。对此,老子明确指出:“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
老子认为,“圣”、“智”寓于百姓之中,只有被百姓认同的“圣”、“智”,方才能够视为“圣”、“智”。故那些统治者自诩为“圣”、“智”的结果,其必然高高在上,自以为是,唯我独尊,就会对百姓指手划脚,肆意伐挞,就会搞“愚民”或者“坑民”政治,就不可能做到顺从百姓的意愿,就不可能做到顺应民心。
因此,“愚”和“智”都是被老子唾弃的。而杜绝“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