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老子“和谐”社会的思想
是老子“无为而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因此,在这里,可以给老子的“无为而治”下一个定性的结论:老子所谓的“无为而治”,它是突现“民心”和“契约”思想的反映,是统治者顺应民心的治世立场和态度,是统治者的立场向百姓立场靠近,甚至一致的根本办法和措施,是统治者消除“武”、“戈”的根本途径,是实现“德治”政治,并促进生产发展、经济繁荣的重要表现。
然而,时至今日,理论界对老子的“无为而治”仍存误解。有人认为,“无为而治”是“阶级调合”。这是错误的。因为,老子清楚的看到,在阶级对抗的情况下,一旦统治者忙于“利已”,则必然导致“伤民”。而正是“伤民”,使得在阶级社会中历来“武”、“戈”不息,甚至出现被统治者的“造反”、“起义”,带来社会的震荡。故在“利已”和“伤民”之间,老子认为,只有统治者“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