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老子“和谐”社会的思想
实行“无为”,方能解决好这个问题。同时,老子认为的这种“无为”,是在不影响既定的统治秩序之下的,并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无为”。故这种“无为”,保证了统治者在“契约”关系中的“一般既得利益”,而杜绝,或者牺牲的是统治者超越“契约”关系而对“特殊利益”的追求。可见,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经济调合”并不存在。正是如此,老子的“无为而治”,就不是反映的一般阶级的“经济”范畴之间的斗争问题,不是反映的一个“经济”问题,不是反映的“阶级调合”问题,而是反映的一个“是否顺乎民心”的“政治”问题[3]。 在老子看来,只有统治者顺乎民心,才能最大限度的代表百姓的意志,才能最大限度的调动起百姓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生产发展、经济繁荣。从中,也就实现了统治者的“无为”变“有为”。
还有人认为,“无为而治”就是“放任自流,不加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