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老子“和谐”社会的思想
何限制干涉”、“不管理或少管理”、“少干涉、少作为”和“有管理而不干涉”等等,这些认识完全是错误的。因为,老子的“无为而治”并非是不要管理、减少管理,其根本,是在于强调以“契约”为基础的管理。其道理勿需多说,且看历史事实。西汉初,由“黄老之术”所形成的“反秦之弊,与民休息”的大政方针,无疑的,就是西汉初期的“契约”关系的集中反映。期间,汉初统治者为了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实现社会稳定,和增强国力,维护和执行了这个“约定”,或者说“承诺”。因而最大限度的保障了百姓,特别是农民的利益。但是,在杜绝“伤民”、“伤农”方面,则打击豪强、抑制商贾;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甚至消灭了那些引起社会动荡的诸侯王。可见,“无为而治”就是不要管理、减少管理之说,失之偏颇。
综上所述,老子揭示的“德治”政治思想,它以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