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老子“和谐”社会的思想
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即认为,靠“和解”、“调解”等办法,可以了结大怨,不能了结余怨、小怨。这是不好的办法。因此,圣人凭借“契约”来调解,这样一来,既不会责备于人,当事双方也不会互相指责,而“怨”也就会顺利的彻底的得到解决了。 老子继承和发展了“圣人”这个思想。故老子说:“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天道无亲,常与善人”。老子认为,“德”是凭借契约办事表现出来的,有高尚品德的人总是属于按照契约办事的人,而“无德”的人才会凭借诸如法令等等这些强制性东西。同时,在老子看来,以“契约”精神来办事,是符合天道的。正是符合天道,故其间就没有亲疏,不讲人情,大家的利害得失机会均等。而这种以“契约”精神来办事的人都是与心怀“善”心的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在老子看来,正因为“契约”是靠双方的“约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