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
(二)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均要进行专册登记和管理、随访。
(三)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应当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作进一步检查、确诊。对转回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与随访。
(四)危重孕产妇转诊前,转诊医疗机构应当与接诊医疗保健机构联系,同时进行转诊前的初步处理,指派具备急救能力的医师护送孕产妇,并携带相关的病情资料。
(五)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设高危门诊,指派具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承担会诊、转诊,并作好记录。及时将转诊评价及治疗结果反馈至转诊单位。成立多学科专家组成的抢救组,承担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高危孕产妇诊治及抢救情况,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转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要求逐级上报。
第三部分 质量控制
一、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和质量控制,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督导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