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设备转让证明材料(出厂技术文件、安装质量证明);
(3)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或设备有效期内检验报告(或转让前技术鉴定报告); (4)《宁波市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5)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异地移装(迁出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另行提供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变更证明》、起重机械《特种设备过户(移装)证明》。
新接收单位按“使用登记”程序提供材料,领取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4.设备改造时,提供以下资料
(1)原设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特种设备改造监督检验证书;
(3)《宁波市特种设备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