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 (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属单位,不能以所属单位的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其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的产品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的产品标准
法规
5.2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