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耐火材料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耐火材料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耐火材料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耐火材料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耐火材料产品范围包括:硅砖、粘土砖、高铝砖、(铝)镁碳砖和特种耐火制品5个产品单元(见表1)。申请企业按产品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且每个产品单元的不同产品品种,以高牌号产品覆盖低牌号产品的方法申请获取生产许可证。
表1 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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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耐火材料审查部)设在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