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行政程序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影响 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那么,法律如何 保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不想当然 而为之,避免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呢?这 就需要行政程序的存在。 从根本上说,行政程序是为规范行政权力, 防止行政机关恣意妄为,保护公民权利而 设置的一种制度。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与特征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 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行为所遵循 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特征: 法定性 多样性 既有统一性,又有分散性
二、行政程序的分类1.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 3.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 4.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裁判 程序
三、行政程序法1、概念与特征 行政程序法是指调整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程 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特征 行政程序法只是重要行政程序的法律化。 行政程序法在行政行为的多样性中保持行 政程序的统一性 行政程序法以“公开”和“听证”制度为 核心
2、行政程序法的发展 法典化趋势 1889年西班牙《行政程序法》 1925年奥地利《行政程序法》 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1976年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 1993年日本行政程序法
3、行政程序法的功能 (1)提高行政效率 (2)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 /s/blog_48b0d3 7b0102ep96.html#comment11
四、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保障制度
公开程序公布、公开与 听取意见等 参与程序 听证等
公正程序 不单方接触与 回避、救济等 效率程序 步骤、顺序、 时限等
(一)程序公正原则行政程序公正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 行为过程中,在程序上要平等对待各方当 事人,排除各种可能不平等或不公正的因 素。
英国“自然公正”原则 起源英 国 著 名 法 官 本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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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一个十分博学的人在 一个这样的场合说过,甚至 上帝本人也是在传唤了亚当 作出辩护之后才作出其判决 的。上帝说,‘亚当, 你 在哪里?难道你没有偷食我 诫令你不得吃的那棵树上的 果子吗?’同样的问题也向 夏娃提出过。
任何人在对他人作出不利处分 前必须听取其陈述和意见
自然公正原则的基本内涵 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保障制度:(1)回避制度《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8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 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行政机关应当指令回避,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 责人决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 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
(2)合议制度《行政处罚法》第38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 当集体讨论决定。
(3)陈述、申辩、听证制度陈述权、申辩权——听取相对人意见的义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 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 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 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我国现行制度中的听证(1)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处罚法》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 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 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行政许可听证《行政许可法》 第四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三节 期限 第四节 听证 第五节 变更与延续 第六节 特别规定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 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 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 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 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 证的费用。
(3)立法听证 《立法法》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 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 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 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 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 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制定程
序条例》 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 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 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 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国务院 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 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4)价格决策听证 《价格法》 第二十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 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 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 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 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