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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3)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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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交通、石化分装、垃圾压缩站等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也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1、在居民点内建设;

2、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点居民生活环境质量。

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一般可以简化,可只进行公众意见调查,调查样本数应不少于30份。但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除外。

三、试生产(运行)公众参与的要求

变电站、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公众关注程度较高,或由于恶臭、噪声或其他污染须搬迁居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试生产(运行)前应进行公众意见调查。调查对象主要为位于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公众调查表中必须包括项目的有关信息,如项目概况、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已采取的环保措施等,以及所调查公众的情况(如姓名、居住地、职业、联系方式等),调查表应主要调查公众对项目试生产(运行)的意见,以及对项目环保工作有何建议。其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还应通过座谈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众参与的要求

(一)公众意见调查的主要形式及有关要求。

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过程中承担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应征求公众的意见。公众意见调查一般以发放调查表的形式进行,但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除外。

对可能造成跨市(或县)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机关应邀请相关市(或县)环保部门参加竣工环保验收会。

对属于以下所列情形的建设项目,应在采取召开座谈会、协调会或其他形式解决公众参与存在问题后方可批准竣工环保验收:

1、验收监测或调查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公众意见较大,环保部门或建设单位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与公众沟通、协调的;

2、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前公示期间,公众意见较大,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与公众沟通、协调的;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后公告的期限内公众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

4、试生产(运行)期间由于环保问题引发群众投诉并经查明属实的。

(二)公众调查表的基本格式和问题的设计原则。

公众调查表中必须包括项目的有关信息,如项目概况、生产运营情况、已采取的环保措施及运行情况等,以及所调查公众的情况(如姓名、居住地、职业、联系方式等)。

调查表所设问题应简单明了,避免产生歧义或误导。应设置问题调查公众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环保工作的满意程度,以及对项目有何意见和建议。

(三)公众意见调查结果的统计和分析。

同第二(三)条。

(四)建设单位或者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的公示要求。

对公路、铁路、变电站、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负责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在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过程中应进行公示。可以采取在受项目影响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张贴布告的形式公布公示信息,也可采取在报纸、网站等公共媒体公布公示信息等其他形式进行公示。采取其他形式的,必须在受项目影响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张贴布告,公告获取公示信息的方式或途径。布告应加盖建设单位或监测(或调查)单位的公章。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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