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执行
(六)分阶段验收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
对于分阶段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其每阶段验收的公众意见调查和公示应在整个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进行。
五、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今后在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则
一、建设单位在报送环评文件时应提供的公众参与材料
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公众参与材料:
(一)向公众发布信息公告的证明材料。
1、受项目影响居民点张贴布告的照片和布告的原件。
2、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应根据媒体的种类提供公告复印件、VCD光盘或公告的网站链接方式等。
3、公开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的,应提供接收印刷品的公众的签名和其居住地或所在单位等相关情况以及印刷品一份。
4、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的,应提供相应的查证材料和查证方法。
(二)公众反馈意见的相关材料。
1、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附具参与问卷调查的公众的情况(如姓名、居住地、职业、联系方式等),以及持反对意见公众的调查问卷复印件。
2、采用咨询专家意见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提供具有专家签名或咨询单位公章的书面回复意见。
3、采用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提供座谈会会议纪要、论证结论或听证笔录。
4、可能造成跨市(或县)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附具有关市(或县)政府或环保部门的书面意见。
5、应附具对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三)刻录有环评文件及其简本电子版的光盘。
(四)对于未批先建项目,其补办环评文件中需有说明项目建成以来群众投诉情况的材料。
二、建设单位在报送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时应提供的公众参与材料
建设单位在报送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公众参与材料:
(一)公众反馈意见的相关材料。
1、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中应附具参与问卷调查的公众的情况(如姓名、居住地、职业、联系方式等),以及持反对意见公众的调查问卷复印件。
2、采用座谈会或协调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提供会议纪要。
3、应附具对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二)对公路、铁路、变电站、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向公众发布信息公告的证明材料。
1、受项目影响居民点张贴布告的照片和布告的原件。
2、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应根据媒体的种类提供公告复印件、VCD光盘或公告的网站链接方式等。
3、公开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的,应提供接收印刷品的公众的签名和其居住地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