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制度
为加强市场内经营主体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市场内经营主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市场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销毁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市场、销毁处理等措施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市场: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