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
6.2.1 水分:按GB/T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
6.2.2 不溶于水杂质:按GB/T15108规定的方法进行。
6.2.3 总糖分:GB/T5009.8规定的方法进行。
6.3卫生指标检验
6.3.1总砷、铅、二氧化硫:按GB/T5009.55规定的方法进行。
6.3.2 微生物指标:按GB/T 4789.2、GB/T 4789.3、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GB/T4789.11、GB/T 4789.15规定的方法进行。
6.3.3 其他生物指标(螨):用漂浮法检验。取红糖250g放入1000ml的三角瓶中,加入(20~25)℃的蒸馏水至瓶的三分之二处,用洁净的玻璃棒不断搅拌至充分溶解,补充温水至瓶口处,不使水溢出为止。用洁净的玻片盖在瓶口上,使玻片与液面接触,静置150min左右,取下镜检。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组批
同一产品类型、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在成品库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总量不少于8000g的样品,样品均分为二分,一份做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检。
7.3 检验分类
7.3.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全项目检验,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投入批量生产时;
b) 国家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c)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异较大时;
d) 应为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技术、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7.3.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总糖分、不溶于水杂质、净含量、标志、包装。
7.4 判定规则
微生物指标有任一一项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指标若有不合格项,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8.2 包装
8.2.1 外包装箱采用符号卫生要求的纸箱,分装应严密、捆扎牢固,外型整洁美
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