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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平旺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红糖)(4)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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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

6.2.1 水分:按GB/T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

6.2.2 不溶于水杂质:按GB/T15108规定的方法进行。

6.2.3 总糖分:GB/T5009.8规定的方法进行。

6.3卫生指标检验

6.3.1总砷、铅、二氧化硫:按GB/T5009.55规定的方法进行。

6.3.2 微生物指标:按GB/T 4789.2、GB/T 4789.3、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GB/T4789.11、GB/T 4789.15规定的方法进行。

6.3.3 其他生物指标(螨):用漂浮法检验。取红糖250g放入1000ml的三角瓶中,加入(20~25)℃的蒸馏水至瓶的三分之二处,用洁净的玻璃棒不断搅拌至充分溶解,补充温水至瓶口处,不使水溢出为止。用洁净的玻片盖在瓶口上,使玻片与液面接触,静置150min左右,取下镜检。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组批

同一产品类型、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在成品库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总量不少于8000g的样品,样品均分为二分,一份做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检。

7.3 检验分类

7.3.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全项目检验,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投入批量生产时;

b) 国家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c)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异较大时;

d) 应为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技术、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7.3.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总糖分、不溶于水杂质、净含量、标志、包装。

7.4 判定规则

微生物指标有任一一项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指标若有不合格项,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8.2 包装

8.2.1 外包装箱采用符号卫生要求的纸箱,分装应严密、捆扎牢固,外型整洁美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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