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 会计 制度 说明
工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工会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本制度已规定的一级科目和明细科目,不得减并、自行增设,不得擅自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二、各省级工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未规定的明细科目,或将相应权限授权给所属下级工会。
三、工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四、工会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报表。工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