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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以载道,诚信为本

发布时间:2021-06-0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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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考试主题班会

学以载道动

诚信为本

——“诚信考试”主题班会暨团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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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猜个谜语: 成人前后进两言,打两个字。

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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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诚”?“诚”,是儒家为人之道的中心思想,我们立身处世,当以诚信为 本。宋代理学家朱熹认为:“诚者,真实无妄之谓。肯定“诚”是一种 真实不欺的美德。要求人们修德做事,必须效法天道,做到真实可信。 说真话,做实事,反对欺诈、虚伪。

什么是“信”?《说文解字》认为“人言为信”,程颐认为:“以实之谓信。”可见, “信”不仅要求人们说话诚实可靠,切忌大话、空话、假话,而且要求做 事也要诚实可靠。而“信”的基本内涵也是信守诺言、言行一致、诚实不 欺。 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是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 式交流的信用的合称。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信、行必果, 一言九鼎,一诺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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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诚信的故事:商鞅变法 徙木为信 有关诚信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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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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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文件宁大政〔2005〕80号

宁波大学考场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核的公平、公正,保障 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核。省级以上统 考,当本考场规则与统考考场规则矛盾时,以统考考场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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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场规则第三条 学生应在考核前10分钟随带考试证(省级以上统考还应随带准考证) 进入考场。不带有效证件或迟到30分钟以上者(省级以上统考按当次统考规 定),不准入场,并作缺考论。 第四条 学生应按规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置于桌面上以便查验。考前应配 合监考人员清场。 第五条 学生应做好考前准备,考核时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考核期间擅自离开考场被视为考核结束,不得重新返回考场。 第六条 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核中不得互相借用,学生确需借用 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第七条 学生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将电子、通讯工具(需关 机)或书本等物品集中放在讲台上或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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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考卷如有字迹不清之处,可举手向监 考教师轻声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监考教师也不得回答 考生有关考核内容的任何问题。 第九条 学生应保持卷面的完整性。 第十条 考核开始后30分钟内学生不准离场。30分钟后学生可以离 场,但不得在考场附近喧哗。

第十一条 考核时间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迅速将试卷整 理好,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收完考卷 (含草稿纸、“一页开卷”纸等),点清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学生应严肃认真,遵守考场规则,自觉维护考核工作场 所的秩序,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管理,独立完成考核,不应有任何违 纪、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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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第十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 (一)开考后,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置 电子、通讯工具或书本等物品;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 (三)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或者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考核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一页开卷”纸等 考核用纸带出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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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 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故意扰乱考核工作场所秩序,或拒绝、妨碍考核工作 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或 其它考生等扰乱考核管理秩序的行为; (十)在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或口试、面试、写论文等形式的 考核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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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考生违背考核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 答案、考核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作弊: (一)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书本、纸条、胶带纸等文字材料(含在桌内、 座位旁)(开卷允许带的除外)或者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 加考核;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考核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五)以任何方式(含口头、手势、通讯、书面等)传递或索要答案;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核(包括事后查出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核材料;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 (九)考生间传、接物品(含文具)或者交换试卷、答卷、“一页开卷”、 草稿纸; (十)考

核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考核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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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 门共同认定确属抄袭行为; (十二)买卖试题或答案(含假试题、答案); (十三)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获取试题或答案(含假试题、答案)参 加考核; (十四)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它手段篡改试卷或成绩者; (十五)经查实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十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核资格和考核 成绩; (十七)违反“一页开卷”考核以下规定之一: 1、仅带一张学校统一印发的“一页开卷”考核专用纸; 2、“一页开卷”专用纸上,只能手写不能打印及复印; 3、考核前必须在“一页开卷”专用纸上填写真实姓名及学号。 (十八)在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或口试、面试等形式的考核以及学年论 文、毕业论文中,以不正当手段(包括教师认定的抄袭行为)获得或者 试图获得考核成绩; (十九)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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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五条 在考核过程中,如考核工作人员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所 列考核违纪、作弊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如实记录,及时报告主考, 由主考认定及处理;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 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 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学生如考核违纪或作弊,学生处应将相关事实立即张榜 公布。 第十七条 凡考核违纪或作弊者,将按《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 专科学生管理规定》和《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 理。 第十八条 考生如对学校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规定向学 生事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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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第2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从2005年9月1日 起实施,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考场规则》(宁 大政〔2004〕111号附件4)同时废止。

二○○五年九月一日主题词:教学 考场规则 处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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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读诚信考试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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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考试承诺书签名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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