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人员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搞好现有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列入改革范围教师的过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
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和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师职称(职务)的在编教师,都要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过渡。
二、主要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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