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三)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三、工作程序及要求
过渡工作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具体程序是:
(一)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一)。
(二)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确认,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三)审核备案。县(市、区)以下学校(单位)将《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附件二)和《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设区的市属学校(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省直部门(单位)所属的学校(单位)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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