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能让你享用一生
东西被偷、被抢,损失些财物倒是小事,买了捡来晾干再卖的泳衣,万一因此被传染上疾病(谁知道会传染上什么病?),麻烦就大了。所以,在大梅沙,可千万别为贪图便宜而购买在路边推销的小贩的泳衣,还是到正规商店里买为好。至于救生圈,那可是救命的东西,更当不得儿戏,不仅要到正规商店购买,还要防止别有用心的人故意破坏。
依我们看来,与其冒着那么多的风险,还不如干脆就不去那个地方,反正深圳还有管理规范的海滩---比如小梅沙,无非是要掏15元钱买门票而己---拿15元钱买个安全、放心,值! 注:摘自《南方都市报》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宣)
小心误入“私了”陷阱
目前,按照有些地方交通法规的规定,当双方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可以双方协商解决,但也须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但是,有些交通事故却是万万不可“私了”的。比如以下种种。
收人钱财包庇犯罪
王老汉还没从失去儿子的悲痛中走出来,就被“请”进了看守所。一个月前,出租车司机李某酒后驾车,当场把王老汉的儿子撞死。望着鲜血淋漓的尸体,李某感到牢狱之灾将降临头上,于是主动提出花五万元“私了”,并要求王老汉不要声张。公安机关调查此案时,王老汉按照事先的串通,包庇了李某的全部责任。几经反复,查明真相后,公安机关依法对王老汉作出了刑事拘留,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名“私了”实则逃跑
陈某骑摩托车时,被开着面包车的一位男子撞成重伤,闻讯赶来的陈某家属急忙把陈某送到医院抢救。这时肇事者提出不要报警,以免受单位处分,表示愿意多赔些钱,并立即“大方”地拿出1000元钱,然后谎称去银行取款,驾车逃之夭夭,久等未归的陈某家属此时方知受骗,连忙报警,可惜的是,对方留下的身份证、工作证全部是假的,而且连车牌也是盗取的。这次事故,陈某前后共花去医疗费近两万元,只得了区区1000元,吃了一个“哑巴”亏。 证据消失后悔已迟
林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张某的汽车相撞,林某膝盖粉碎性骨折,所骑摩托车被损坏。肇事后,双方未向公安交警部门报告,而是通过双方熟人出面,私下协商解决,张某愿意赔偿林某医疗费及摩托车损失等计8000元,并当即给付了1000元,剩下7000元答应年底付清。但是到了年底,张某反悔,拒绝给付,林某无奈诉之法院。等到开庭审理时,林某未能提供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终结书等证据,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贪图省事留下隐患
有些受害者被撞后,凭着自我感觉,没有去医院检查就私下解决,没想到病情变化后,肇事者已杳无音信,只好吞下自己栽种的苦果。一天上午,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将赵某撞倒在地,他爬起来,拍拍身子,走了两步,感觉没事,连对方姓啥也没问,要了50元钱就回家了。晚上赵某突然感到腹部剧烈痛疼,家人急忙把他送到医院,一检查,原来是大肠破裂。此时赵某才想起上午被撞的事,可惜已经迟了。
要了芝麻丢了西瓜
在“私了”处理交通事故时,由于有些受害者不懂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致使索赔数额与实际应得相差悬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事故损害的赔偿项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残废补助费、财产损失、残废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实践中有相当多的受害当事人没有对后两项费用提出索赔要求,有的虽然提了,但是因不懂标准,也与实际应得相差甚远。鉴于“私了”的种种危害,发生交通过事故后,一定要记住肇事车的车号,然后报案,只有依法处理,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