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价〔2008〕80号
关于市社会福利院托养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市社会福利院:
你院报来《关于佛山市社会福利院托养服务收费价格申报请示》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及省物价局粤价函[2007]342号规定,结合你院费用支出实际,经研究,同意你院向自费托养的老人、儿童按以下项目和标准收费:
一、自费托养老人服务的收费分为住房费、护理费、一次性生活设施费、伙食费、医疗服务费。
住房费按使用面积及设施分类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护理费按护理内容分为半护理200元/月、全护理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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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特殊护理800元/月。
一次性生活设施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托养老人入住未满半年的,应将收取的一次性生活设施费的50%退还托养老人或托养老人扶养义务人。
伙食费应以不营利原则按实收取。
住房费、护理费、伙食费按月收取。
医疗服务费按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佛山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价[2006]198号规定执行。
二、残疾儿童康复托养费:日托350元/月,周托419元/月,全托455元/月。伙食费按实收取。
请你单位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今后省物价局对全省性社会福利院托养服务收费有新规定的,按省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福利收费批复
抄送:市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区物价局,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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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社会福利院自费老人住房费标准
单位: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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