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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车场管理培训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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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年广场项目】

停车场管理 培 训 资 料

主讲:Allan Li 2010年3月

目录1 前言 大厦停车场的日常工作 停车场管理制度 停车场的民事法律责任 停车场的风险规避以及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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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停车场是指由专人管理,供车辆停放,实行有 偿服务的场所。由于它是由英语“Park” 引 译而来的,所以,许多停车场都以“P”作牌示 标志。 从停车场的设立形式和经营运作特点看,停车 场主要分为专用停车场和附设停车场。主要 是为大厦或小区内业户提供停 车方便。 车辆是人们生活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随着生 活水平的提高,车辆拥有量逐年增加。车 辆 停放不当,会大大影响交通秩序、物业环境、 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停车场的管理极为重要

第二章 大厦停车场管理日常工作1、停车场管理人员值班、操作记录; 2、设备设施的巡视、故障记录; 3、停车场应急处理流程; 4、停车场收费岗值班、操作记录; 5、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 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

第三章 停车场管理制度

搞好停车场的管理,除了有良好的硬件 条件(场地、设备),还应健全停车管理 制度。双管齐下才能保证车辆停放安全、 管理有序,避免不必要的车辆管理、赔 偿纠纷。:

一、 车场门卫服务规范 1、 负责维护车场秩序,疏导交通,引导车辆入位,合理收费, 文明服务。 2、 指导车辆有序停放,保持车道和消防通道畅通。 3、 负责做好车辆登记工作,做到出、入登记,认真填写车辆 进出计时卡的时间,对入场车辆进行车况检查,如有损坏当场 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4、 车辆进出先敬礼,使用文明用语,严格执行收发卡和验证 制度,进场验发卡,出场收卡,出入卡发出时间和收回时车辆 应保持一致,出入卡不得丢失。 5、 负责对出场车辆进行检查校对,如发现可疑应拒绝出场, 并立即报告主管,直至校对清楚后方可放其出场,夜间车辆出 入需验明“三证”(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计时卡)。 6、 负责提醒车主下车后锁好车门、窗,贵重物品不要遗留在 车内。 7、 禁止小商、小贩、闲杂人员进入车场或逗留。 8、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禁止在车场内 堆放杂物等。 9、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记录及其它记录,按规定 办理移交手续,交班前做好周边卫生。

二、车场巡视人员服务规范 1、 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巡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负责车 辆引导入位及引导车辆出位,在巡视终端设置签到箱进行签 字,确保巡逻人员忠于职守,巡视到位。 2、 对车场内可

疑人员、车辆进行监视、盘问和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3、 熟悉车场内设施设备情况,发现车辆碰撞或人为破坏立 即制止并给予处理。 4、 巡视停车场内车辆有无漏油及烟火,线路安全隐患,不 能处理时应及时报告车场主管或值班人员协助处理。 5、 检查停放车辆有无异常情况,门窗是否关好,车内有无 贵重物品,有无被撬痕迹,并做好巡视记录,必要时通知车 主和 车场主管。 6、 检查停车场内有无可疑箱包,危险物等,并及时处理。 7、 遇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警。 8、 夜班巡视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觉状态,不得脱岗或打盹 睡觉,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三、收费管理 四、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第四章 停车场的民事法律责任1、存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丢失时停车场责 任的认定;

总体上讲,法院在审理停车场丢失车辆的 案件时,普遍的观点是:把停车人和 停车场之间的关系,认定为保管合同 关系,认为停车场作为专业的停车管 理服务企业,对它管理范围内的车辆,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发生车辆在 停车场丢失的情况,通常会判决停车 场赔偿停车人的损失。

2005年8月,西城法院对一起停车场丢车案作出了一审判 决。法院判决停车场的管理者北京某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赔 偿车主黄女士6.1万元丢车款。据黄女士说,她是一辆桑 塔纳2000型车的所有人,2005年4月15日,她将车借给 同学关某使用,同日20时许,关某将车停放在被告负责管 理的一个电影院停车场内,并交纳了4元停车费,同日22 时20分关某取车时,发现该车辆已不在原位置。关某立刻 找到停车管理员询问,确认车辆丢失后,拨打了110报警。 后车主黄女士将停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车辆丢 失损失费9.9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停车场一方否认黄女 士的车辆是在该停车场存放丢失的事实,不同意黄女士的 诉讼请求。为证明黄女士的桑塔纳2000是否在停车场丢失, 法院根据黄女士的申请,调取了西城分局刑侦支队对黄女 士、停车场女收费员等人的询问笔录。在对丢车人关某的 询问笔录中,侦查员问发现车不见后,那停车场的收费管 理员说过什么,关某回答,她当时说电影散场之前她还曾 看见车在。在侦查员对一名在场保安员的询问笔录中,侦 查员问那个停车管理员说过什么,保安员说,停车管理员 说电影散场前还曾见过这车,车还在。 [法院认定]法院认 为,作为专业的停车管理企业,停车管理公司对在其管理 经营的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其停车 场内,原告的车辆丢失,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

章 停车场的民事法律责任2、停车场对停放车辆内货物的丢失应承 担什么责任 ;

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认为:停 车管理服务只是针对车辆的一种保管 关系,并不针对车辆内的物品,因此, 通常会判决:停车场对车主车上物品 的丢失不承担责任。

2005年7月5日,杨女士搭乘朋友的汽车到机场接人。当晚21点 30分,他们一行人将车辆停放在机场楼前的停车场后去附近吃 饭,杨女士将一台笔记本电脑放在了车的后座上。两个小时后, 他们回到停车场,发现车内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杨女士当即报 案,刑侦支队在现场勘察发现,该车左前门车锁有被撬痕迹。杨 女士认为,是停车场保管失职造成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被偷,要求 停车场对此进行赔偿,索赔金额为:电脑的价款11.32万元以及 汽车换锁费用2874元等。而停车场认为,杨女士既非车主也非 车辆驾驶员,与停车场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且在停车场入口处 的“停车须知”告示牌上,已明确告知车主“请妥善保管车内外 物品,丢失概不负责”,在管理员发给车主的停车票据上也印有 “特别提示”,声明“停车场对放置于车辆内外之物品,或停泊 期间车辆之被盗窃与损毁概不负责,我方只保管车辆,不保管车 内物品”。因此,他们没有必要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到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笔记本电脑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2006年7月,该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虽然不是车辆的所有人, 但能出示存车发票,首都机场应对寄存车辆发生撬盗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对于贵重物品放置在车内的安全隐患,首都机场履行了 相应告知义务,杨女士离开车辆时没有随身携带笔记本电脑,对 笔记本电脑丢失具有明显过错,其要求首都机场赔偿笔记本电脑 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首都机场 赔偿杨女士2700余元更换车锁费用,驳回了杨女士的其他诉讼 请求。

第四章 停车场的民事法律责任3、车辆在停车场管理期间丢失,停车场不承担 责任的情况 ; 现实中也有车主丢车,但是因为车主无法提供 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所丢失的车辆丢失在停 车场,法院会判决停车场不予赔偿。一般 法院判决不予以赔偿的案例,大多与停车 凭证有关。通常认定车辆是否在停车场存 放的凭证是停车凭证。停车凭证是双方成 立保管合同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车主拿 不出停车凭证又找不到其他有利的证据如 停车纪录、证人证言等,其索赔请求通常 难以得到支持。

上海市某小区居民。2004年12月,原告购买了一辆 菲利普电动自行车,并自2005年1月起与被告某停车 场建立了保管关

系,租赁由被告管理的原告居住小取 内的非机动车停放库一个车位。2006年4月14日,原 告与停放库的管理人员交涉,认为其停放在停放库内 的电动自行车被窃。后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诉至 法院。在法庭审理中,原告诉称,2006年4月14日上 午前去取车时,发现所停放的车辆不见了,遂与管理 人员交涉,但未果。因被告在寄存车辆的管理制度中 存在瑕疵,故要求被告赔偿其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经济 损失2600元。被告辩称,非机动车停放库24小时有 人管理,车辆进库时由管理人员交给车主号牌,车辆 出库时由车主将号牌交还管理人员,现原告的停车号 牌在被告处,证明原告的电动自行车未进停放库,故 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原告未能 举证证明其车辆已交付被告保管的事实,且双方在庭 审中均陈述,车主在停放车辆时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号 牌,而在领取车辆时则交还号牌,故号牌系双方约定 的保管凭证。现原告的号牌仍在被告处,更不能证明 原告已将车辆交付保管的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 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章 停车场的民事法律责任4、停车期间,如果发生车主将停车卡或 停车小票丢失,如何收取停车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停车场张贴有告示牌, 事先声明按全天收费,则可能被判决 按照全天的收费价格收费。

2005年7月5日,杨女士搭乘朋友的汽车到机场接人。当晚21点 30分,他们一行人将车辆停放在机场楼前的停车场后去附近吃 饭,杨女士将一台笔记本电脑放在了车的后座上。两个小时后, 他们回到停车场,发现车内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杨女士当即报 案,刑侦支队在现场勘察发现,该车左前门车锁有被撬痕迹。杨 女士认为,是停车场保管失职造成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被偷,要求 停车场对此进行赔偿,索赔金额为:电脑的价款11.32万元以及 汽车换锁费用2874元等。而停车场认为,杨女士既非车主也非 车辆驾驶员,与停车场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且在停车场入口处 的“停车须知”告示牌上,已明确告知车主“请妥善保管车内外 物品,丢失概不负责”,在管理员发给车主的停车票据上也印有 “特别提示”,声明“停车场对放置于车辆内外之物品,或停泊 期间车辆之被盗窃与损毁概不负责,我方只保管车辆,不保管车 内物品”。因此,他们没有必要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到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笔记本电脑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2006年7月,该法院审理认为,杨女士虽然不是车辆的所有人, 但能出示存车发票,首都机场应对寄存车辆发生撬盗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对于贵

重物品放置在车内的安全隐患,首都机场履行了 相应告知义务,杨女士离开车辆时没有随身携带笔记本电脑,对 笔记本电脑丢失具有明显过错,其要求首都机场赔偿笔记本电脑 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首都机场 赔偿杨女士2700余元更换车锁费用,驳回了杨女士的其他诉讼 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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