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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计-业务约定书

发布时间:2024-10-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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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业务约定书

甲方:

乙方: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对 财务报表进行司法审计,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业务范围与审计目标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 会计制度》 编制的下列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二、甲方及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一)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这些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甲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 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甲方及被审计单位的义务

1.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在 年 月 日之前提供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3.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4.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5.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以及乙方人员在审计期间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财务报表发表司法审计意见。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司法审计。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

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

序取决于乙方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乙方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3.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使乙方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甲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4.乙方有责任在司法审计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在某重大方面没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 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5.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在审计后可能仍然未被乙方发现的风险。

6.乙方的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司法审计报告。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出具司法审计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接受行业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4)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乙方对此提起行政复议。

四、审计收费

1.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预计本次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元,与本次审计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等)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于本约定书签署之日起 日内支付 %的审计费用,剩余款项于 结清。

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条第 1 项下所述的审计费用。

4.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工作现场后,本约定书所涉及的审计服务不再进行,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审计费用;如上述情况发生于乙方人员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并离开甲方的工作现场之后,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 日内支付。

五、司法审计报告和司法审计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1 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非标准审计报告》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司法审计报告。

2.乙方向甲方出具司法审计报告一式 份。

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司法审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司法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司法审计财务报表。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表附注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司法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司法审计报告。

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2、四、五、八、九、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

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

七、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计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终止条款

1.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审计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

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审计费用。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第 1 种解决方式:

1.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或其授权代表):(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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