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优化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环境,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切实提高研究生待遇,进一步规范研究生科研助理(以下简称 “助研”)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及《兰州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校研字 2008 54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助研助学金依托助研岗位的设立与申请进行评定与管理。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制定总体原则、管理办法和年度工作方案,审核各学院实施细则及助研助学金年度分配方案,检查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总结等。各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担任组长的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在学校总体原则指导下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助研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的设立与评定,是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各学院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受聘从事助研工作的研究生,要明确其岗位职责,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从2008级新入学研究生开始,学校面向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包括专业学位、委培及定向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