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停止发放。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经费专款专用,必须全部用于助研岗位,助研助学金额度不能在硕士生和博士生之间打通使用,但可分别在硕士生、博士生内部的不同年级中打通使用。因各种原因经审批扣减或停发的助研助学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也不得转入下一年度使用,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收回。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助研岗位聘用计划原则上在一年内不做调整,确遇特殊情况,学院应及时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报告,由研究生院审核后通知财务处,对助研助学金的发放做出相应更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导师在规定的助研助学金之外从个人科研课题经费或应用开发经费中适当增发研究生助研助学金。此项酬金由导师单独发放给学生,不列入学校助研助学金总额。
第二十八条 助研助学金按照10个月发放,每月中旬由财务处直接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卡内。新入学的研究生在入学三个月取得学籍后一次性予以补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8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