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案(DS362)
【案情介绍】 2007年4月10日,美国就我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措 施提起WTO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磋商请求。 2007年6月7日,中、美双方在日内瓦举行了磋商。 2007年8月13日,美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设 立专家组请求。 2007年9月2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决定设立本案 专家组。
美国“诉状”共8页,分为3个部分: 一、刑事程序及处罚的门槛(threshold)。 根据中国刑法第213条、第214条、第215条、第 217条、第218条和第220条,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 规定,只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销售额较大”、“销售额巨大”、“非法所得较 大”或“非法所得巨大”的假冒盗版,并且只有是 单位的行为,才属于犯罪行为。这样,对于某些商 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和盗版行为,由于没有达到 门槛,中国便不给予刑事处罚。这不符合TRIPS第 三部分的要求,即对所有具备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 盗版都应采取有效行动。具体而言,中国的措施违 反了该协定第61条和第41条第1款。
二、海关处置侵权货物。 按照中国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规 定,处置查获侵权货物的方法,首选是除掉侵权 标志,通过拍卖等方式,让这些货物重新进入商 业渠道,只有在侵权标志无法清除的情况下才予 以销毁。 而TRIPS第46条规定的原则是销毁侵权货物。海 关无权销毁,违反了中国在该协定第59条项下的 义务。
三、未被批准出版发行的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 根据中国版权法第4条及一系列法规的规定,外国 作品在中国出版发行必须经过审批,而未被批准出 版发行,或者被禁止出版发行的作品,其版权不受 法律保护。这样,正在接受审查的外国作品,就不 受中国版权法的保护。 但已经纳入TRIPS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 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给本国作者的权利,外国 作者应当同等享受,并且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因此, 中国违反了TRIPS第9条第1款(WTO成员应遵守 “伯尔尼”公约的若干规定)、第14条(保护版权 相关权的规定)、第3条第1款(国民待遇)、第41 条第1款和第61条(刑事保护)。
2007年12月13日,经WTO总干事拉米指定,专家 组正式组成。墨西哥、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 欧共体、日本、中国台湾、土耳其、阿根廷、印度、 韩国、泰国请求作为第三方参加本案审理。 2009年1月26日,专家组散发了最终报告。报告驳 回了美国的大多数指控,但对其中针对我国《著作 权法》第四条的指控却给与了支持。美方认为,我 国
《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实际上拒绝对于那些 尚未获准在中国出版或传播作品的著作权和邻接权 提供保护;这一规定及由此而采取的对外国作品的 事先审查的措施违背了我国基于《与贸易有关的知 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相关义务。
2009年3月2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本案专 家组报告。 2009年3月20日,中美都决定对专家组的报告不上 诉,这起争端尘埃落定。
【争议焦点】 1、中国法律对有关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刑事 程序和处罚的门槛问题。 2、中国海关当局对没收侵权货物的处置问题。 3、中国对境内还未被授权出版和发行的作品的版 权和相关权利的保护和执行问题。
【WTO裁决结果】 日内瓦当地时间2009年3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争 端解决机构会议审议通过了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 案专家组报告。 专家组报告驳回了美方的绝大部分主张,广泛地肯 定了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中美知识产权WTO争端案共涉及三项争议措施,专 家组的裁决结果是: 1、关于刑事处罚门槛。专家组裁定:美国没能证 明中国有关刑事门槛的规定不符合WTO《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2、关于中国《著作权法》。 专家组认为,虽然对未能通过审查的作品、通过审 查的作品中被删除的部分不提供著作权保护,不符 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伯尔尼公 约》,但美国未能证明从未提交审查的作品、在等 待审查结果的作品、通过审查作品之未修改版本等 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专家组还强调,其裁决不影响中国的内容审查权。 中国修改《著作权法》以履行义务的期限是一年, 即2010年3月20日之前,《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 款要做相应的修改。
3、关于中国的海关措施 不符合TRIPS第59条 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27条“被没收 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 征后依法拍卖”,不符合WTO规则,但没有支持 美国的主要起诉点,即认为中国“海关无权销 毁”。
第五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主讲内容:第一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定》的产生 第二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定》的内容
第五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了解TRIPs产生的背景、 过程及其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分歧, 掌握TRIPs保护的基本原则、效力、范围、 使用标准、法律实施等内容
学时:2学时 重点与难点:
TRIPS保护的基本原则、效力、范围、使用 标准、法律实施等内容
第五章 与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一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定》的产生
TRIPs协定产生的背景
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指公民或法人 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 等领域创造智力成果依法享 有的一种专有权利。 以著作权为例:
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 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 会编权
与贸易有关:前者不属于TRIPs调控的范围,后者大部分属于
第五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一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定》的产生
TRIPs协定产生的背景
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
二战后,知识产权转让增多,侵权增加 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第五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一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定》的产生
TRIPs协定产生的背景
现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条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1883年)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1886年)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1891年) 《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61年)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 织罗马公约》/《罗马公约》(1961年)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1989年)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1967) →1970年成立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