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
文件
陕人社发 2009 87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 陕西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科教发展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石油普教移交中心:
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人函 2009 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2009年教师节联合表彰“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陕西省优秀教师”、“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并从“陕西省优秀教师”、“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中筛选推荐教育部2009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人选;同时,教育部还将从“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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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教育工作者”中,表彰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若干名。现就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2009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彰奖励“陕西省优秀教师”、“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166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并从中推荐66名参加教育部“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与此同时,省上还表彰“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20个(与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一并推荐,各市(区)、各单位推荐名额参见陕人社发 2009 86号通知)。
二、评选范围
(一)“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相同(见陕人社发 2009 86号通知)。
(二)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曾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表彰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条件
(一)“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参照“全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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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见陕人社发 2009 86号通知)
(二)陕西省(全国)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 (三)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6个荣誉称号)的参评条件见附件2。
教育部决定在全国模范(优秀)教师、全国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中评选表彰“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全国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全国高校优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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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若干名。各市(区)各单位要在推荐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中,按照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推荐条件,优先保证推荐相应的人选。
(四)为展现当代女教师和女教育工作者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面貌,激励广大女教师和女教育工作者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更大的贡献,教育部与全国妇联商定,同时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的女同志“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
四、奖励方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由教育部印发表彰决定,颁发奖章、证书;对同时表彰的“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全国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由教育部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对“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由教育部、全国妇联联合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陕西省优秀教师”、“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由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或奖牌。
五、组织领导
2009年全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组织领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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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人员组成情况(见陕人社发 2009 86号通知)。
六、推荐申报办法和工作要求
(一)全国(陕西省)优秀教师、全国(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与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一并进行;“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与“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也一并进行。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方式。
(二)人选的推荐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人选所占比重,在各市(区)推荐的人选中,要努力做到普通中小学、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工读学校、校外教育基地、教师进修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均有代表。
(三)要坚持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尤其要向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倾斜,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倾斜,向中小学班主任、高校辅导员等德育工作者倾斜。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乡村中小学教师应占推荐总名额的35%以上;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占推荐总名额的5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占推荐总名额的8%以上。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包括学校校长及其他人员,应严格控制在10%以内。城镇中小学教师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高等职业院校重点推荐设计和实践“做中教”教学理念的骨干带头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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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推荐的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在事迹材料中要充分反映其相应的事迹。
(五)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勿滥,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各市(区)、各单位在评选推荐人选时,要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公正推荐,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各基层推荐单位和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确定上报人选前,应将拟推荐人选在其所在地(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省教育厅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各市(区)、各单位在做好全国(陕西省)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推荐工作的同时,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各个层次的表彰奖励活动,把评选表彰工作与喜迎新中国成立60周年、建设和谐校园、加强师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突出表彰重点,强化激励导向,为推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七)各市(区)和石油普教移交中心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分配的指标等额推荐;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每校推荐一个先进集体或一个先进个人。届时省上将组织专家进行联评后确定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八)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请各市(区)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我省教育改革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曾受过国家或省部级表彰(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从教30年以上、仍健在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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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代表中,推荐1人作为重点宣传人选,并将其基本情况及主要事迹材料报送陕西省教育系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教育厅师资与师范教育处)。
七、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及时限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区)、各学校对上报材料要严格审核,确保质量,严格按文件规定的农村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所占的比例推荐上报,不符合文件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请务必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报送下列材料:
(一)本市(区)、本单位2009年开展表彰奖励工作及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包括评选工作程序、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
(二)《全国(陕西省)优秀教师和全国(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
(三)《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四)《陕西省优秀教师、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五)《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一览表》 (六)《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上述材料均要求纸质文档一式5份,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电子文档;先进个人的材料采用“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网上传输,网址:http://www.77cn.com.cn,有关用户名和密码等事宜请与省教育厅师资与师范教育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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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李春娥 王 植
联系电话:029—87338624,87338623(兼传真) 通信地址:西安市药王洞155号(邮编:710003) 电子信箱:sxsfc@http://www.77cn.com.cn
附件:1. 全国(陕西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名
额分配表
2. 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3.《全国(陕西省)优秀教师和全国(陕西省)优秀 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
4.《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5.《陕西省优秀教师、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6. 《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一览表》 7.《陕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二○○九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评选 教育 先进 通知 抄送: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政府。 省教育工会。
委厅领导及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2009年6月5日印发 共印3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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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国(陕西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推 荐 名 额 分 配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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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除须满足“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 评选条件
1.热爱班主任工作,从事教学工作10年以上,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在学校年终考核中连续3年成绩优秀。
2.能够出色完成《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班主任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工作职责,所带班级具有积极向上、互助友爱、团结奋进、遵纪守法、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具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
3.积极组织开展班集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课外兴趣小组、社团活动和各种文体活动,认真指导班级团队组织建设和活动,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对学生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注重与家庭、社区的沟通协调,积极开展家访,在家长学校建设、学校社区沟通合作和实践活动等方面成效显著。
(二)“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评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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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爱中小学德育课教学工作,从事小学品德与生活(社会)课、初中思想品德课、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工作10年以上。
2.能够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发展规律,不断探索改进德育教育教学方法,积极参与德育课程改革,开展教育教学实验和实践,并取得显著成果。
3.善于在课堂教学中运用多媒体、课件等现代化教学技术手段,善于结合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重大事件,深入浅出、形象生动地开展德育教学,富有感染力和吸引力,教育教学效果显著。
4.注重德育理论学习和科学研究,有国家级或省级德育研究成果(含发表、获奖、交流的论文、案例、教案、课件或课题)。
(三)“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在第一线从事学生德育工作10年以上(共青团干部、少先队专职辅导员可适当放宽年限),成绩突出。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各项要求,积极推进本单位德育工作改革,科学开展德育管理,注重创新德育工作手段和模式。
3.注重德育理论学习和德育科研,有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能够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发展规律组织开展德育管理和教育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班集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课外兴趣小组活动、社团活动、各种文体活动和主题教育活动等,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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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重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4.注重与家庭、社区的沟通协调,在家长学校建设、学校社区沟通合作和实践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四)“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条件
1.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从事一线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工作得到学校、院(系)和学生的普遍好评,受到过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
2.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能较好地使用网络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3.能够出色完成《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提出的各项主要工作职责要求;在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建设和谐校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所带班级曾获校级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五)“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评选条件 1.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较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和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
2.热爱和钻研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学识魅力、人格魅力强,教学效果突出,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和科研、管理以及教书育人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3.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岗位工作10年以上,至今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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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学一线的教师;教学工作虽不满10年,但确有突出成绩的青年教师。
(六)“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修养,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注重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机构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注重校园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能够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努力拓展工作途径,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3.从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有关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突出的工作实绩,受到过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为高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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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全国(陕西省)优秀教师和全国(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一览表
(制表单位盖章)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 采用Microsoft Excel格式制作表格。
2.“姓名”栏:填写的姓名应与被推荐人身份证姓名及申报表填写的姓名一致。
3.“工作单位”栏:填写工作单位的全称,如××省××市(县)第×中学。如是民办学校,请在备注栏注明“民办学校”。
4.“出生年月”栏:填写日期型数据,如出生于1960年1月,填写成1960-01。
5.“申报荣誉称号”栏:选择填写“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陕西省优秀教师”或“陕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
6.“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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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全国优秀教师 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
审 批 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 作 单 位姓 名 申 报 荣 誉 称 号填 报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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